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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税收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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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09-28 14:44【

  在这个秋高气爽的季节,你有没有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呢?在云海深处,在太平湖畔,在古镇桥头,享受一份难得的宁静。

  安徽捷越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代理舍弗勒FAG/INA品牌轴承的授权经销商,公司目前与水泥、电厂、钢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有密切的合作且轴承备货上面有显著优势。在国庆节来临前,公司准备来一场说走就走的集体出游。下面我们提前熟悉一下关于旅游的税收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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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为福利的旅游。作为全体员工的福利,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按职工福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作为奖励的旅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奖励性的旅游是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作为业务招待的旅游。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了招待客户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而发生的旅游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4.现金发放旅游费。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报销发票的旅游。有的公司为员工报销旅游发票,这个需要按照业务实质区分是福利性质还是奖励性质,按照不同的处理逻辑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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