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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水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正确轨道

2025年12月12日08:48 

  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后,水泥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变为实行备案管理。

  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与此同时,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行为,《条例》要求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018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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