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所有新建的水泥粉磨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置换比例为2:1,严格执行产能减量替代。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粉磨项目。
同时要求水泥粉磨产能可以在省内各市、县(市、区)之间转移,也可以向省外转移。省外水泥粉磨产能不得转入山东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泥粉磨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水泥粉磨装置已享受退出补贴的产能;无生产许可证的产能;特种水泥熟料企业申请保留配套的3.2米及以下磨机产能,不得参与通用水泥磨机产能置换。
原文如下:
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加快水泥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1〕98号)《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各类所有制水泥企业新建水泥粉磨项目。
第三条 所有新建的水泥粉磨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执行产能减量替代。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粉磨项目。
第四条 水泥粉磨产能可以在省内各市、县(市、区)之间转移,也可以向省外转移。省外水泥粉磨产能不得转入我省。
第五条 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结合本地区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能耗指标、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科学论证决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